流程與規範

Process And Specification

承租規範

 停 車 場 使 用 類 型

 

類別 車位台數保留 車位固定 監視器設置 使用方式 說明 優點

月租臨停混合場

車牌辨識

月租票卡 *註2

滿車時需待有人出車才可入場。

省下排隊結帳寶貴時間。

月租專用場

◎ *註1

遙控器

僅供指定月租車輛使用。

不會因臨停車輛排隊無法入場。

 

  • 月租臨停混合場(無保留車位台數):場內有臨停車輛,不保留月租車位,無固定車位,若客滿需等待有人離場才可進場。
  • 月租專用停車場:場內僅供指定月租車輛使用。臨停車或外來車輛無使用權利。
  • 監視器之設置僅供管控動線順暢,恕不負保管責任。 
※ 註1:部份月租專用停車場無固定車位。
※ 註2:票卡需遵守一進一出之使用原則,無法連續進場/出場。

 受 理 條 件

 

(一)車輛規格

 

  • 平面停車場:符以下標準為限,除符合標準之車輛外,其他車輛或非車輛不得停放於停車場內。

 

車輛長度 車輛寬度 車輛高度 底盤高度 車輛總重量
5.0m以下 1.9m以下 平面室外,限高:2.1m以下
室內月租,限高:1.9 m以下
15cm-25cm 2.5噸以下
 
(二)不符合規格之車輛

 

  • 車牌或車檢過期等禁止通行於一般道路之車輛。
  • 車牌隱蔽或無車牌等難以確定且監視系統或車牌自動偵測裝置難以辨識之車輛。
  • 應登記事項變更,而未辦理變更登記者。
  • 裝置有可能損壞停車場設施、機器或其他車輛及其附屬設備之車輛。
  • 大型特殊用途之車輛、營建車輛等具有特殊用途之車種,可能損害停車場設施或機器者。
  • 裝載有危險物質、有害物質、及其他有害於安全、衛生之物質、或可能發出惡臭或滲漏液體之車輛。
  • 機車、電動機車、腳踏車、小型特殊汽車、非屬汽車之動力機械、或其本身並無動力之車輛。

 申 辦 所 需 資 料

 

 ※ 請務必備齊以下資料,若因缺少資料導致承辦手續延誤而影響您開始停車之時間,本公司恕不退款未使用天數之差額。
  •  申請人需檢附證明文件及資料如下 :
 
個人辦理 企業/公司行號辦理
  1. 車輛行照影本
  2. 駕照影本
  3. 連絡人完整姓名
  4. 連絡人手機電話
  5. 有效通訊地址(需有人可簽收掛號信件)
  6. 申請書一式兩份
  7. 使用注意事項同意書
  1. 車輛行照影本
  2. 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影本
  3. 連絡窗口/承辦人 姓名
  4. 連絡窗口/承辦人 手機電話
  5. 連絡窗口/承辦人 市內電話
  6. 有效通訊地址(需有人可簽收掛號信件)
  7. 申請書一式兩份
  8. 使用注意事項同意書

 價 金 相 關

 

(一)保證金:一個月

 

(二)租金

 

  • 每月依各場次定價。
  • 承租方應於每月10日前,將當月租金以匯款方式匯入本公司指定帳戶。例 : 8 月月租費,請於 8/1-8/10 期間完成繳費。
  • 匯款帳戶資訊將以簡訊發送至聯絡電話/手機。*匯款帳號為專用固定帳號,每月皆付款至同一帳號
  • 繳費時產生之匯費由承租方負擔。
  • 逾期未繳者,承租人需自行負擔所產生之臨停費用。
  • 本公司保有調整租金或更動停車場使用方式之權利,需於更動前15日善盡告知義務。後使得於指定日程生效。
  • 凡本公司收取之所有款項,均有本公司之收據或發票。

 承 租 期 限

 

  • 承租月租車位最短期間為三個月,三個月內提前或臨時終止租約,恕不退還保證金;並須於指定日程內歸還進出設備。
  • 首期租約期滿,若雙方無反對之意思表示,則租期自動展延一次,嗣後亦同。
  • 欲續約者應於每月1日至10日期間,將當月租金以匯款方式匯入本公司指定帳戶。

 退 租  /  退 款 申 辦

 

  • 欲解約者,須於續約日前來電客服專線或至【聯絡我們】(選擇分類:月租解約申請)告知,逾期未告知者則視同續約並從保證金扣除月租費用,保證金不足扣抵者本公司得不通知逕行禁止承租人使用停車位。續約日為每月1日。例:5/1起不續租,須於4/30前告知。
 
  • 退租後請於租期結束後10日內將進出設備與承租人存摺影本,以郵局掛號或其他附有簽收憑證之途逕寄回,逾期將不退還保證金。
 
  • 縱令有下列各項情事發生,甲方亦不退還已受領之租金等(包含每日租金及租金調整後之差額等)款項,但乙方於本契約簽約前即已撤回承租之申請者,不在此限:
    1. 乙方於承租期間因出差、汽車保養維修及其他歸因於乙方之原因,而未使用本車位。
    2. 契約期間租金降價。
    3. 本停車場與計時出租停車場合併設置時,乙方未使用附屬設備,而使用計時停車場之入場券入場停車。
    4. 其他本契約締結後,因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導致契約終止之情形。

 設 備 遺 失 或 補 發

 

  • 若進出設備遺失或因人為因素損壞無法使用時,請立即聯絡本公司進行補發作業。
 
  • 補辦費用為:
    1. 票卡 300 元整
    2. 遙控器 1,000 元整
    3. 悠遊卡 300 元整
    4. 感應卡 300 元整
    5. 磁扣 500 元整
    6. E-tag 300 元整
※ 遙控器由承租人自行更換電池;悠遊卡補辦期間須以自有悠遊卡臨停方式使用。

 使 用 規 範 / 注 意 事 項

 

  • 針對天災事變、火災、竊盜、財損事故、人身事故,及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所導致之承租人損害,本公司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 本停車場僅出租提供停車位,供車輛停放之用,停車場經營業者對停放之車輛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停車場經營業者之事由,致車輛毀損、滅失或車內物品遺失者,不在此限。
  • 有關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使用:僅限持有相關識別證明之顧客停放,任意占用將依法通報。身心障礙者專用車位使用者應持有相關之識別證明,並放置於明顯可查看之處。如未具有前述識別證明之顧客入場後發現僅餘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應聯絡停車場經營業者協助離場。

 

  • 禁止事項
    1. 乙方使用本車位時,不得違反法令及政府規定,亦不得攜帶危險物,並不得逾越境界線,或為其他擾及鄰近車輛之行為。
    2. 乙方不得於本停車場或本車位內,進行任何商業行為。
    3. 乙方不得將本契約上之權利義務,出質、轉讓予第三人,或將之供作任何擔保。
    4. 乙方不得於本停車場設施(包含本車位)內放置物品、搭設工作物,或為任何足以變更停車場原狀之行為。
    5. 乙方不得於本車位以外之地區或車道上停車,行駛於車道上時,並應遵守10km/h之速限規定。
    6. 乙方不得於停車場內排放廢氣,或為任何擾及近鄰住戶之行為。
    7. 乙方請勿於停車場內吸煙。
    8. 乙方不得於停車場內丟棄瓶、罐、煙蒂、雜誌或其他任何一切廢棄物。
    9. 乙方車輛請勿使用車罩等遮蓋物,並禁止使用或放置私人物品佔用車位。

 設 備 故 障 報 修

 

  • 若承租人於現場遇到柵欄無法開啟,票卡無法使用等設備上的問題,請連絡本公司客服專線 0809-008-924。非上班時間本公司設有新光保全客服專線 0800-888-924,您可隨時撥打並請求協助處理。

 其 他  / 注 意 事 項

 

  • 基於本公告事項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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